职业健康监护(4)-凯发k8官方
来源:
职业健康先行
日期:2022-04-25 09:1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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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职业放射卫生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要求
职业健康检查是通过医学手段和方法,针对劳动者多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健康影响和健康损害进行临床医学检查,了解受检者健康状况,早期发现职业病、职业禁忌证和可能的其他疾病和健康损害的医疗行为。
职业健康检查不同于一般性健康检查,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的的医疗卫生机构除符合开展一般性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所规定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的特殊要求。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规范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根据《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国家卫生计生5号令,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开展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并在其获批准的范围内从事相关活动。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可以在执业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内开展职业健康检查;也可以在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指定区域内开展外出职业健康检查。
职业健康检查必须由取得执业医师资格且具备《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主检医师除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外,还应熟悉工作场所可能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以便分析劳动者的健康状况与其所从事的职业活动的关系,判断其是否适合从事该工作岗位。同时,专业技术人员有义务接受劳动者对健康检查结果的询问或咨询,要如实地向劳动者解释检查结果和提出的问题,解释时应考虑劳动者的文化程度和理解能力。
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办法》等法律、规章要求的,上述法律、规章对其违法情况规定了相应的处罚办法。
《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弄虚作假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规定,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未按规定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开展职业健康检查、未按规定告知疑似职业病或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办法》同时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未按照相关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规定开展工作、未按要求建立职业健康检查档案以及其它违反《办法》规定的违法行为也制订了相应的处罚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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