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 用人单位得知职工需要职业健康复查时,仅告知职工本人就够了吗?-凯发k8官方
来源:
职业健康先行
日期:2023-04-25 10:37:51
点击:174
属于:职业放射卫生
在用人单位开展职工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时,职工需要进行职业健康复查的情况不可避免,怎样处理才能既保障职工的生命健康权益,又降低用人单位发生职业病的风险呢?
让卫监君通过一起案件来告诉大家。
案情简介
某市卫生健康执法总队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某用人单位存在未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对需要复查的劳动者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的违法行为。
经调查,该企业涉及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包括噪声、粉尘/噪声、盐酸雾/噪声、电焊烟尘/噪声。
企业提供报告不全
企业提供的最新检查报告显示:企业对136名从事接触有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了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存在职业相关指标异常需要复查职工9名。
现场检查时,该企业仅提供了2名职工的职业健康复查体检报告,无法提供其余7名职工的职业健康复查体检报告。
企业违法事实成立
通过对该企业职业健康管理专职人员和需复查职工杨某进一步调查,得知该企业自收到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后,及时告知杨某等9名职工需要进行职业健康复查,但仅有周某等2名职工按要求进行了相关复查,企业在知晓的情况下并未采取措施督促杨某等7名职工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进行职业健康复查。
至此,可以明确该企业“未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对需要复查的劳动者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的违法事实成立。
处理结果
该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违反了《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现依据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给予该企业警告、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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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本案反映了用人单位在处理职工出现异常职业健康体检结果(需复查、有职业禁忌症或疑似职业病等)时不作为的问题。
该案中用人单位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但仅仅只是告知是绝对不够的。
作为职业病防治的第一责任人,用人单位应当时刻关注职工的身体健康状况,在出现职工职业健康体检结果异常时,要及时如实地书面告知职工本人,更要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给出的专业建议采取应对措施来降低职业病发生的概率,这才是合法有效的应对方法。
法律依据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第三项: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报告,采取下列措施:
(三)对需要复查的劳动者,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
第二十六条第五项: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情况采取相应措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