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作业场所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需分开吗?-凯发k8官方
来源:
职业健康先行
日期:2023-04-26 10:3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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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职业放射卫生
“某用人单位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未按照规定实行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案情回顾
2022年7月,接到市民举报,反映某公司喷漆车间与生产车间未分开,导致生产车间空气中有非常重的油漆味及灰尘。上海市松江区卫健委监督所接报后,立即对该公司开展监督检查;调查发现该公司主要从事微特电机及组件制造,生产工艺流程及接触到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见下图(该工艺图来自用人单位年度检测报告)。
1. 现场查见该公司生产车间组装吹气操作位劳动者正在操作中,未佩戴耳塞,涉及到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噪声;
2. 查见该公司生产车间油漆房东侧为包装操作位,包装操作位劳动者正在作业中(见图一);
3. 查见该公司喷漆房岗位和包装岗位未分开(见图二)。
图一:包装作业岗位
图二:喷漆作业和包装作业无工程防护
本机关随即委托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对该公司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督性检测,检测结果显示:
1. 组装吹气操作位的噪声8h等效声级为87.7db(a)(不符合(gbz2.2-2007)的要求)
2. 包装操作位甲苯短时间的接触浓度cste为22.8mg/m³,加权平均接触浓度ctwa为15.1mg/m³(包装操作位涉及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有甲苯、二甲苯等)
现场监督检测
最终确认该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1. 生产车间产生甲苯、二甲苯等危害的喷漆操作位和无危害的包装操作位未按照规定实行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
2.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噪声的强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3. 虽向劳动者发放耳塞等防护用品,但未对其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
举报人反映的情况查实。
案件处理
针对该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
上海市松江区卫健委监督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四)项、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做出下列行政处罚:
1. 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警告;
2. 未按照规定实行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3.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警告。
在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同时,督促用人单位对油漆房进行工程防护改造和治理,组装吹气操作位的工艺改进;
2022年10月,该用人单位开展复检,报告显示:包装操作位未检出甲苯、二甲苯等职业病危害因素;组装吹气操作位的噪声8h等效声级为68.9db(a);
在源头上及时消除职业危害隐患,能够更好维护劳动者健康权益,从而完成执法闭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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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链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七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项 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
第七十二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第(一)项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
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项 未按照规定实行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