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危害作业“转包”了,原单位要担责吗?-凯发k8官方
来源:
河北职业健康
日期:2023-04-28 10:1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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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职业放射卫生
案例简介
2021年6月,杭州市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在对某铸造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将打磨车间作业外包给2家外地公司,车间打磨、抛丸等岗位存在矽尘、噪声等职业病危害因素。
经过进一步调查,执法人员发现该铸造公司未及时安排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复查。而2家承包公司存在未建立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未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部分岗位未设置通风除尘设施等问题。最终查明2家承包公司尚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存在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情况下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行为,而该铸造公司虽然本单位基本落实职业病防治措施,但也存在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单位的行为。
处罚结果
根据执法人员调查结果,杭州市卫健委对涉案的铸造公司给予了9万元的行政处罚,2家承包公司给予了各7万元的行政处罚,3家公司共计罚款23万元。3家公司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一方面自觉缴纳了罚款,另一方面积极进行整改。
案例解析
企业:“职业病危害作业,我已经转包出去了,为什么还要处罚我?”
一些企业,为了规避相关法律和政策,逃避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将本企业内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通过外包、转包等形式,转移到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其他企业或个人,劳动者在从事有毒有害作业时,往往得不到应有的保护,造成职业病危害扩散。因此,存在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主体用人单位,即使已将相关生产环节转包出去,因违反了《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而受到了行政处罚。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給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执法人员建议
一、用人单位转移产生职业病危害作业时,应履行的职责:
1.协议书中告知工序、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防护设施等;
2.了解承包单位是否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
3.督促承包单位做好职业病防护工作。
二、承包单位承包产生职业病危害作业時,应履行的职责:
1.结合生产作业过程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制定作业流程和作业规范;
2.建设与之相适应的防护设施;
3.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4.发放个人防护用品;
5.做好现场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等。
来源|职业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