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防治法》普法宣传50问(中)-凯发k8官方
来源:
河北职业健康
日期:2023-04-28 10:40:16
点击:642
属于:职业放射卫生
16.职业健康检查中,应当检查的项目和周期由谁确定?
由职业健康检查机构依据相关技术规范,结合用人单位提交的上述资料,明确用人单位劳动者应当检查的项目和周期。
17.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职业健康检查结束之日起多少个工作日内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包括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和用人单位职业健康检查总结报告,书面告知用人单位?
30个工作日。
18.用人单位应当如何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用人单位应书面告知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医疗卫生机构的建议等相关情况。
19.哪里可以进行职业病诊断?
劳动者可以在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20.申请职业病诊断,需具备哪些资料?
(一)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包括在岗时间、工种、岗位、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等);
(二)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四)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还需要个人剂量监测档案等资料;
(五)与诊断有关的其他资料。
21.职业病诊断所需资料由谁提供?
职业病诊断、鉴定需要用人单位提供有关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等资料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劳动者和有关机构也应当提供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的资料。
22.对职业病诊断结果有异议时该怎么办?
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对鉴定结论仍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鉴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鉴定组织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
23.劳动者享有职业卫生保护权利有哪些?
(一)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二)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三)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四)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五)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六)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行使上述所列权利。因劳动者依法行使正当权利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其行为无效。
24.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健康检查目的是什么?
通过在岗期间定期职业健康检查筛查,可及时发现在岗劳动者中可能存在职业病病人和可疑职业病患者,早诊断、早治疗、早脱岗,防止出现晚期病人。同时,也可以筛查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提高劳动者的身体健康水平,防止因劳动者健康问题诱发工伤或安全生产事故。
25.为什么要开展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
目的是了解和判断劳动者从事有害作业若干时间后,目前的健康状况和变化是否与职业病危害因素有关,或是否现在就患有职业病,为以后可能出现的职业病诊断提供重要依据,也为职业病诊断后确定责任单位、要求赔偿等提供重要线索。
26.用人单位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可以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吗?
不得解除或终止。
27.对准备脱离所从事的职业病危害作业或者岗位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者离岗前多少日内组织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30日内。
28.劳动者离岗前多少日内的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可以视为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90日内。
29.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务派遣员工,由用人单位还是实际用工单位安排职业健康检查?
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
第八十六条:“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用人单位的义务。”因此,涉及职业病危害岗位的劳务派遣员工,由实际用工单位进行安排职业健康检查,并承担相关费用。
30.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时,应当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吗?
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其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移交保管。
31.对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什么的规定和要求,确定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的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等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32.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报告,采取哪些措施?
(1)对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调离或者暂时脱离原工作岗位;
(2)对健康损害可能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劳动者,进行妥善安置;
(3)对需要复查的劳动者,按照医疗卫生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
(4)对疑似职业病病人,按照医疗卫生机构的建议、安排其进行医学观察或者职业病诊断;
(5)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岗位,立即改善劳动条件,完善职业病防护设施,为劳动者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职业病危害防护用品。
33.对于职业健康检查总结报告的结论中要求复查或进一步检查的人员,是否必须要安排复查?
复査的主要目的是在于进一步确定劳动者是否患有职业禁忌证和疑似职业病,未按医疗卫生机构机构要求的时间和项目完成复查,体检机构难以作出相应体检结论,年度职业健康检査未完成,已违反了《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规定。
同时,如果未按要求及时完成复査,将不能及时发现劳动者职业健康方面的可能存在的苗头性问题和普遍性问题,易延误用人单位职业病预控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