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预防医学会章程-凯发k8官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会名称:徐州市预防医学会,英文译名xuzhou preventive medcine association(简称xzpma)。
第二条 徐州市预防医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全市预防医学(包括卫生、保健、科技、教学、管理等)工作者和单位自愿结成的并依法登记的学术性、非营利性、公益性的法人社会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预防医学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徐州市科学技术协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范围内,在徐州市境内开展活动,发展预防医学科技事业的一支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团结组织广大预防医学科技工作者,促进预防医学科学技术的普及、推广和繁荣、发展,促进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为保障我市人民的身心健康服务。
第四条 本会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坚持“预防为主”等新时期卫生工作方针,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指导思想,围绕国家和省市卫生工作及科研任务,开展预防医学学术活动。在学术活动中,实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预防医学与临床医学、祖国医学及其它相关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相结合,发扬学术民主,倡导奉献、创新、求实和协作精神,讲求医学道德,为人民健康服务。
第五条 本会接受徐州市科学技术协会和江苏省预防医学会的业务指导,接受徐州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地址:徐州市二环西路142号
第二章 ag凯发旗舰厅的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ag凯发旗舰厅的业务范围如下:
(一) 开展预防医学学术活动组织重点学术课题的研讨和科学考察活动;
(二) 为卫生行政部门公共卫生、疾病预防控制、预防保健发展战略和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和调查研究资料;
(三) 编辑出版预防医学的综合性和专科性学术期刊、科普刊物、书籍及医学科技信息资料;
(四) 开发和推广预防医学技术成果和先进经验,提供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促进科学技术转化为生产力;
(五) 组织开展公共卫生和预防医学继续教育和多种形式的专业培训,组织和帮助会员及广大预防医学科技工作者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业务技术水平;
(六) 大力普及预防医学知识,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医学卫生知识水平和自我保健能力,积极引导会员投入公共卫生、健康保健,为经济建设服务,为人民健康服务;
(七) 发现和推荐中青年科技优秀人才,推荐、评选、奖励科技成果和学术论文、科普作品;
(八) 加强同国内外预防医学学术团体和预防医学科技工作者的联系与交往,开展省际、国际间学术交流;
(九) 向政府反映预防医学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依法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十) 承办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的预防医学科技项目论证、评估、评审和科技成果的鉴定及专业技术职称的评审、科技文献和标准的编审等。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 获得医(技)师、助教、实习研究员、助理编辑以上及相当技术职称(资格)者;
(五) 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从事预防医学工作一年以上,或大学专科毕业,从事预防医学工作二年以上;
(六) 积极支持本会工作,从事预防医学或卫生事业组织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
(七) 其它学会、协会或研究会的会员符合上述条件者,可以跨会申请为本会会员;
(八) 单位会员:凡承认本会章程并愿参加学会有关活动,支持学会工作的企事业单位,以及其它科学技术学术性团体,可申请为单位会员;
(九) 外籍会员:凡具有较高的学术声誉,热心参加我会或专业委员会开展科学技术交流的外籍专家、学者和预防医学工作者或积极赞助学会活动的外籍人员,可申请为本会外籍会员;
(十) 本会设资深会员。资深会员应是专业水平高、学术上有创建、并在省内、国内享有较高声誉的专家学者,或从事预防保健工作30年以上,并获得主任医师、教授、研究员以及相当职称10年以上,经学会组织委员会或专业委员会推荐,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
第十条 会员的入会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单位会员由单位申请,学会办公会议审核批准。外籍会员由专业委员会或本会组织工作部推荐,常务理事会审议决定;
(四)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的授权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 优先取得本会编印的学术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学会章程;
(二) 执行本会决议;
(三)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七) 参加本会开展的科学技术推广和科学普及活动。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通过提案和决议;
(六) 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三)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的聘任;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常务理事2/3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在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其中设常务副秘书长一人)。秘书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兼)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会长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产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代号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 对本会有重大贡献的著名专家、学者(包括省外、国外专家)可授予荣誉称号或聘请担任本会的名誉职务。
第三十四条 本会按不同专业和学科设若干专业学组。
第三十五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若干专业工作人员组成办事机构,完成理事会交付的任务,开展日常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ag凯发旗舰厅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有关单位资助、赞助;
(七) 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会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单位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的会费。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ag凯发旗舰厅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九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定,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拔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实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10年2月26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