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 职业健康监护搞不清,罚!-凯发k8官方
来源:
职业健康先行
日期:2023-04-25 10:30:20
点击:189
属于:职业放射卫生
案情简介
2022年2月23日,某县卫生健康局卫生监督员对某新材料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执法检查,该公司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生产车间正常运行。
检查发现,该公司2021年度职工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受检人数共36人,其中有15人需在一个月内复查,结果明确后再做职业健康体检结论。该公司现场无法提供这15名职工复查的相关资料。
经进一步查明,该公司未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报告采取相应措施,对需要复查的劳动者未按照职业健康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复查。
某县卫生健康局依据《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给予该公司:1.警告;2.罚款人民币1.2万元的行政处罚。
未落实职业健康监护法律责任
1. 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用人单位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 未按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用人单位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 未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报告采取相应措施的用人单位将依据《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五)项规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职业健康监护概念
1. 职业健康监护,是指以预防为目的,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的健康状况进行系统的检查和分析,从而发现早期健康损害的重要措施。
2. 职业健康检查,是指通过医学手段和方法,针对劳动者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健康影响和健康损害进行临床医学检查,了解受检者健康状况,早期发现职业病、职业禁忌证和可能的其他疾病和健康损害的医疗行为。
3. 劳动者有权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报告采取相应措施,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企业老板
@企业老板,保护劳动者健康,事关社会经济发展,事关社会和谐稳定,事关健康中国建设,企业要切实履行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劳动者更要自觉遵守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共同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健康安全。企业应熟悉并严格保障劳动者的权利。
1. 企业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2. 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企业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3. 企业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当劳动者离开企业时,企业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4. 劳动者申请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时,企业应当如实提供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以及劳动者职业健康体检结论、复查建议及治疗结果等相关资料。
5. 当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企业应当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还应当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企业应当保障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
6.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企业工会组织应当督促并协助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并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代表劳动者与企业签订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与企业就劳动者反映的有关职业病防治的问题进行协调并督促解决。
7. 企业不得安排未成年人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